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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内蒙古高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内蒙古高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汇票款200万元和利息(以汇票金额2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内蒙古高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80元,由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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