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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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鼎驰科技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国际贸易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鼎驰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尚欠借款本金692855.76元及并支付截至2019年5月4日的利息40309.45元、罚息5972.06元,共计739137.27元; 二、被告重庆鼎驰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19年5月5日起的罚息(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692855.76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鼎驰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55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6元,被告重庆鼎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