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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
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矿产品有限公司
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恒丰医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重庆恒丰医药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0万元以及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重庆恒丰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不退,限重庆恒丰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随案款支付给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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