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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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 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 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按照年利率4.35%执行;自2019年10月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525%执行)。 二、被告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云丰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云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79元,由被告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晋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云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