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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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银杏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银杏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项242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4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和被告***对被告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银杏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XX号楼XX层XX号的房产(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6XXXX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在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债务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60元,由被告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西直门支行,账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