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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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长顺三川工业有限公司 中天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贵州鑫轩贵钢结构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长顺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9民初677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长顺三川工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194137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36元(***已预付137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536元,由***负担8167元,贵州长顺三川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43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交纳17473元,贵州长顺三川工业有限公司交纳27536元, 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300元,共计45309元,由***负担11373元,贵州长顺三川工业有限公司负担339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