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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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集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天集药业有限公司 重庆今日时光农业有限公司 重庆芝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今日时光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重庆天集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98664.4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芝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三、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天集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48元,由被告重庆今日时光农业有限公司、重庆芝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