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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20867.0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支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利率标准自2019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0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706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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