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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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琳达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利涛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海琳达电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原告江苏新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59596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新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4元,由原告江苏新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43元,由被告深圳市海琳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6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08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