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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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罚息(以借款9万元为本金,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按照月利率11.1‰计算利息,2017年5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16.65‰计算利息、罚息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3051.56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