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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航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定金协议及合作协议于2019年6月2日解除; 二、安徽航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1134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91元(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19475元),由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16元;由安徽航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4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