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9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