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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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康丽服装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损失合计130496.8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6元,鉴定费4360元,合计4946元,由***负担136元,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4810元(该款已由***预交,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负担部分应当在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