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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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益华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结余款21986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19863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8元,减半收取为22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