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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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原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鑫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原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鑫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原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9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原告浙江鑫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浙江鑫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045元,由被告浙江原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