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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衢州德信行天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在苏MH××××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96775.5元,扣减已赔付的10000元后,实际再行赔付186775.5元。

二、被告***在保险赔偿金额外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2500元。

上述一、二两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6元,由原告***负担374元,被告***负担2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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