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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绍兴市建新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市水联管道承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章村路居居民委员会、嵊州市三江街道章村路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嵊州市雪绍建筑工程队工程款20578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嵊州市雪绍建筑工程队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计2455元,由原告嵊州市雪绍建筑工程队负担55元,由被告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章村路居居民委员会、嵊州市三江街道章村路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负担24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