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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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米丽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康弘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璐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2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浙江富米丽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璐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无纺布购销合同》于2020年5月22日解除; 三、绍兴璐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浙江富米丽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款项10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浙江富米丽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10元减半收取4955元,由浙江富米丽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05元,由绍兴璐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财产保全费3670元,由绍兴璐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浙江富米丽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00元,由绍兴璐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