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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借款本金43233.09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20年8月4日计51565.16元,及自2020年8月5日起以43233.0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187元,公告费600元(已由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均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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