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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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伤残人康复中心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97825.41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7000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垫付款68915.46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6元,鉴定费5400元,合计9036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240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6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