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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理赔款76971.1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逾期未付保费3858.6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违约金,以代偿本金75400.9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116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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