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市佳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3行初14号行政判决即确认被告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0日对原告长春市佳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扎市监特处字〔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二、将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扎市监特处字[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数额由70000元变更为4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