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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022200元及利息(1.以64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2.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3.以6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4.以8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5.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6.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被告***、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各按1/6的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00元,由被告***、***、青岛信利达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四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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