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徐州华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大连家瑞三和商贸有限公司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085698.14元及逾期利息(以每一笔代垫款为基数,自每一笔代垫款实际支付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30元,公告费600元,鉴定费25000元,共计49230元,由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740元,被告***、***负担40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