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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来祥金属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翰源铝业有限公司修复费用100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3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州翰源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被告安徽来祥金属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