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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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菲力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杭州菲力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会员入会协议书》; 二、被告杭州菲力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183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杭州菲力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