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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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 杭州天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天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8万元及自2019年8月25日起以48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4元由被告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