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龙翔大厦有限公司 杭州润物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华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雄振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当金本金75005472元、典当综合服务费23999458元(暂计至2020年8月3日,此后继续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以上暂共计99004930元。 二、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质的3000万股浙商银行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1916)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龙翔大厦有限公司、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对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5254元,由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441元,由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龙翔大厦有限公司、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38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龙翔大厦有限公司、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580254元,各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用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