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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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奇鲁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天津珊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20)被告天津珊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5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2020)被告成都奇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中的15000元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530元,被告天津珊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奇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20元(该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其同意被告天津珊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奇鲁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履行期内就其应付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