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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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合肥庐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 合肥市肥东金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元; 二、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1315.1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式:上述款项汇至肥东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的13×××72账户,以上款项全部用于赔偿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71.50元,由被告***和合肥市肥东金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