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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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信安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新国新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新国新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新国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信安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591.97元,并支付利息(以116591.97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广州新国新咨询有限公司在其认缴出资额780万元未出资的范围内、被告***在其认缴出资额220万元未出资的范围内对被告广州新国新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32元,与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共3652元,由被告广州新国新食品有限公司、广州新国新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建聪 人民陪审员 冯 当 人民陪审员 刘淑芳 书 记 员 肖梦丝 书记员肖梦丝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