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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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巨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8959号民事判决; 二、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巨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3596090.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7882.71元(以3596090.4元为基数,按3%计算); 三、驳回苏州巨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0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063元由苏州巨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3722.7元,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934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72元,由苏州巨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24966.3元,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810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