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6249.58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负担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