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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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天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口市天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33662.03元及违约金202193.6元,合计3335855.63元; 二、被告***对被告张家口市天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914元,减半收取17957元,由被告张家口市天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