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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范县濮城宏泰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36534元; 二、驳回原告范县濮城宏泰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范县濮城宏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3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