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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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市大力帆布纺织有限公司付给原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金2594699.19元及截止2020年8月27日的利息、罚息39849.08元;逾期利息、罚息自2020年8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76.3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封市大力帆布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