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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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贷款本金5750.22元(截止2020年6月9日)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63.28(暂计至2020年6月9日,此后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各笔贷款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