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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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74361.89元及截至2019年8月14日的违约金348684.1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3374361.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本息一并付清。 二、被告***、***对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92元,由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随前款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