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山东鸿腾地热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 新暖(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莱州市荣泽镁业有限公司 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 北京晟航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0元,利息、复利117749.43元(暂计至2019年3月5日),本息合计5617749.43元,从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并由莱州市荣泽镁业有限公司、山东鸿腾地热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晟航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暖(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确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莱州市城区文化西路189号霸力大厦AB幢3-022室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莱州国用(2014)第0450号}、位于莱州市城区文化西路189号霸力大厦AB幢3-020室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莱州国用(2014)第0449号}、位于莱州市城区古城街粮贸公司住宅楼3幢2-201室,2-201室地库{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1144000元及项下利息、罚息、复利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烟台新暖电器有限公司、莱州市荣泽镁业有限公司、山东鸿腾地热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惠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晟航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暖(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