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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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东临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毓璜顶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0163059.26元,并由被告烟台东临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78元,由被告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东临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其82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10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