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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烟台鸿瑞集团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0000000元,并由被告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东临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瑞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新大海参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确认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被告***抵押的登记在被告***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黄海城市花园玉兰园6号楼104号、建筑面积122.37平方米、烟房权证莱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在最高额25000000元范围内经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确认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被告***抵押的登记在被告***名下车牌号分别为鲁F×××××、鲁Y×××××的轿车2辆及登记在被告***名下车牌号为鲁F×××××的小型越野客车1辆,分别在最高额25000000元范围内经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确认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质押的被告烟台东临置业有限公司250万股股权,经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烟台鸿瑞集团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鸿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东临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瑞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新大海参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九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其14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15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