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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海诚高科有限公司
烟台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万达广场支行
烟台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
大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地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海升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烟台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万达广场支行贷款本金600万元、利息220400元(暂计至2019年7月22日),同时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被告烟台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同时由被告烟台海升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大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地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海诚高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万达广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海升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大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地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海诚高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万达广场支行。

案件受理费5541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合计61193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万达广场支行负担98元,由被告烟台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海升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大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地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海诚高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61095元。因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万达广场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61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04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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