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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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湖支行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湖支行借款本金55539.45元及截止2020年1月6日的利息3993.95元;支付自2020年1月7日起以贷款本金55539.45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9.2625%标准计算至实际贷款全部偿还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湖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