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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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 荣成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崖头支行 烟台五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海滨实业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偿付原告烟台五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65563.73元,并自2017年8月31日起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烟台五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二、驳回原告烟台五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烟台五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海滨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五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9456元,由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