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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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瑞丰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38202.73元、利息(含复利)86324.5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10日),同时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诉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等给原告;并由被告烟台瑞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对被告烟台瑞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照号为鲁F×××××的欧旅牌小型专用客车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烟台瑞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6168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6168元,并由被告烟台瑞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8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