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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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 烟台利航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烟台天航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1民初287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住***。 负责人:孙洪波,行长。 被告:烟台天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烟台利航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忠秋,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74年9月8日,汉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被告烟台天航钢结构有限公司、烟台利航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姜福建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隋亚君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