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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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烟台市昌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烟台晨鹏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烟台晨鹏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4807403.41元、利息及罚息50512.12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同时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计付利息、罚息;同时由被告烟台市昌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限被告烟台晨鹏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5000元;同时由被告烟台市昌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52元及财产保全费4500元,合计27352元,由被告烟台晨鹏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昌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烟台晨鹏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昌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27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