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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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天宇物流有限公司 烟台市鸿胜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烟台天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烟台市鸿胜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费23365元,并以23365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并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元,由被告烟台天宇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