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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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汇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四川汇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螺旋除沫机费用21,389.18元; 三、反诉被告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四川汇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13,00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四川汇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26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066元,由反诉被告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309元,反诉原告四川汇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8,7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