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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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华阴市同丰食品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华阴市同丰食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华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6000元。 二、在被告华阴市同丰食品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承担补充清偿的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华阴市同丰食品厂负担。120000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